泰山学院生物与酿酒工程学院理事会组织机构选举办法(草案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泰山学院生物与酿酒工程学院理事会的组织和行为,保护理事单位及理事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泰山学院生物与酿酒工程学院理事会章程》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选举工作应当遵循“民主、公开、规范”的原则,按照相关规定进行。
第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常务副理事长2名,秘书长1名,副理事长、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若干名。必要时,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长。
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第二章 选举机构
第五条 成立泰山学院生物与酿酒工程学院理事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领导小组),由学院领导、系部及教研室负责人、学院办公室、优秀校友以及在相关行业、领域较有影响力、拟加入理事会的代表组成。其主要职责为推荐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。
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负责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。
(一)制发会员参会代表证;
(二)向大会提交候选人名单;
(三)公布选举纪律,组织选举;
(四)公布选举结果。
第三章 候选人条件
第六条 理事会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,在相关行业、领域具有广泛影响;
(三)热心教育事业,积极关心、支持学院发展;
(四)有履行理事会职责的愿望和能力。
第四章 选举
第七条 理事会选举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。
第八条 选举方式:
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由大会等额选举产生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经理事会表决后聘任。
第九条 推选程序:
(一)领导小组广泛征求意见,等额提名候选人名单,并做好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;
(二)在大会上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,选举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;
(三)理事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,选举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
(四)公布选举结果。
第十条 有关规定:
(一)大会须过半数会员参加方能召开;
(二)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的选举,须经出席大会2/3以上会员通过方能生效;
(三)理事会会议须过半数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;
(四)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的选举,须经出席理事会会议2/3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泰山学院生物与酿酒工程学院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