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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山学院生物与酿酒工程学院理事会章程(草案)

2025年03月27日  浏览量: 12 次  来源: 生物与酿酒工程学院  作者:   发布: 生物与酿酒工程学院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本理事会的名称是:泰山学院生物与酿酒工程学院理事会(以下简称学院理事会)。

第二条  理事会是根据泰山学院面向社会依法办学的需要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(试行)》和《泰山学院章程》设立的,由相关方面企事业和个人代表参加,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、协商、审议与监督机构。学院理事会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、民主监督、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。

第三条  学院理事会的宗旨是:推进学院与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,创新人才培养机制,提升办学活力和服务社会能力,促进资源共享,实现合作共赢,形成以学院为主体,政府、行业、企事业单位为依托的多层次、多渠道、社会化的办学体系,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宽口径、强基础、重能力、求创新,具有正确的社会观、值观和社会责任感,具备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应用型人才。

第四条  学院理事会主管单位是泰山学院,地址所在地: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525号泰山学院生物与酿酒工程学院,邮编:271000

第二章  组织机构和职责

第五条  学院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,由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组成,以职务理事为主。职务理事由理事单位委派。凡遵守学院理事会章程,恪守理事会宗旨,支持学院办学与发展的政府部门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均可以成为理事单位。个人理事由社会知名人士、国内外知名专家、杰出校友和其他杰出人士等担任。

第六条  学院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开展活动,履行以下主要职责:

(一)制定和修改通过理事会章程及理事会内部管理制度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,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长,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初步人选;

(三)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

(四)就学院发展目标、学科建设、专业设置、人才培养方案等方面的战略规划、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;

(五)就学院开展社会合作、校企合作、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,提出咨询建议,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;

(六)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、整合资源的目标、规划等,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;

(七)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,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,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;

(八)上级主管单位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。

第七条  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

第八条  理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;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。

第九条  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常务副理事长2名,秘书长1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。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;必要时,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长

第十条  根据理事会组成规模和履行职责,设常务理事若干名,成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荐产生,在学院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第六条第(三)、(四)、(五)、(六)、(七)、(八)项职责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十一条  理事在任期内可以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职务理事辞职须经所委派单位同意。

第十二条  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;

(三)督促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;

第十三条  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;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常务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。

第十四条  理事会下设秘书处,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,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。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;

(二)负责理事会宣传和联络工作;

(三)负责协调理事会决议的落实;

(四)筹备理事会会议,起草会议文件,撰写工作报告;

(五)负责理事会有关文档管理等工作。

第十五条  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
(一)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

(二)因身体和工作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
(三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

(四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第十六条  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理事会领取薪酬。

第三章  议事规则

第十七条  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。特殊情况,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,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根据情况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视频会议进行。

第十八条  理事会会议程序:

(一)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,并确定会议议题;

(二)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(时间、地点、议题等)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;

(三)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;

(四)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;

(五)做好会议记录。

第十九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方能召开。

第二十条  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。

第二十一条  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;情况特殊,也可采用通讯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三条  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
(一)出席会议的理事,列席人员,缺席人员及事由;

(二)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
(三)主要议题及议程;

(四)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;

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
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
第四章  理事的权利和义务

第二十四  理事的权利:

(一)理事会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(二)对理事会会议情况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理事会会议及其相关活动;

(四)同等条件下享有咨询、科技合作和科技成果转让的优先权等;

(五)同等条件下优先利用学校平台,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,共同建立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基地,联合创办研究所、研究中心、实验室,争取重大科研项目和进行新产品研发等;

(六)理事单位可以在学校召开专场人才招聘会,有限选拔录用学校毕业生;

(七)学院在学校的支持下,通过与理事单位共同举办继续教育、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班等,在学历提升和技能培训方面,为理事单位提供优质服务。

(八)理事单位提供的经费资助的奖励基金、文化景观、基础设施、大型设备等,在符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,可以理事单位的名义进行命名;

(九)对学院各项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;

(十)退出自由;

(十一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
第二十五  理事的义务

(一)遵守本章程;

(二)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三)积极参加理事会组织的活动;

(四)为学院人才培养提供支持与帮助;

(五)为学院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支持帮助;
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;

(七)加强沟通、团结协作、自觉维护理事会信誉;

(八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。

第五章  附则

第二十六条  如有下列情形,应当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符;
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;

(三)理事会认为应该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七条  本章程如遇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为准。

第二十八条  本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。

第二十九条  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第三十条  本章程由泰山学院生物与酿酒工程学院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